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 賴進吉 被告 鄭載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2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71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