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6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61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靜美

柯易賢

被告 黃香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417元,及其中新台幣17,967元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3,40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為9期。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18,417、73,4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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