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6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61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程明謙

陳經瑋

被告 劉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6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但未依約償還,被告自應依雙方之借款契約履行,雖被告稱目前沒辦法還款云云,此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是應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43,671元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112年8月23日止

1.845%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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