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231號

原告 周詩昀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 律師

被告 陸裕升陸俊嶢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及同段455建號(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訴外人 周冠廷 。原告前以系爭房地辦理房屋貸款新台幣(下同)166萬元,而以一般市場行情,貸款的金額會低於房屋的價格,是爰以貸款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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