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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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叢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四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叁佰貳拾伍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二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柒拾叁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