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9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咏達
邱天正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謝咏達、邱天正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咏達(以下僅稱其姓名)於民國110年6月15日下午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北區長榮路5段與北門路之路口處時,與被告邱天正(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行審理判決,以下僅稱其姓名)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行車糾紛,謝咏達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公然辱罵邱天正「幹你娘」等語,旋即駕駛原車離去。邱天正不甘受辱,駕車追逐,並在臺南市北區長榮路5段378巷內,將謝咏達予以攔停,雙方因而發生爭執,過程中,謝咏達復承前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巷弄內,公然辱罵邱天正「幹你娘雞掰」等語,邱天正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辱罵謝咏達「幹你祖母」、「幹你娘」等語,足以相互貶損彼此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案經謝咏達、邱天正相互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2人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表示願意相互道歉並具狀撤回公然侮辱告訴(易字卷第11
5頁至第116頁),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易字卷第125頁至第127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被告2人涉犯公然侮辱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邱天正另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鄭文祺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