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全榮 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消債第四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址非臺南市
,請提出居所地在臺南(即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如電信費帳寄地址或租賃契約)。
㈡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新版為淡藍色),均為「正本」。
㈢110、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㈤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民國109年3月18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六、聲請人稱現擔任廚師助理之工作,請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 馬水盛 、 馬王梅桂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馬水盛、馬王梅桂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㈢請提出受扶養人馬水盛、馬王梅桂110、109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9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請聲請人說明馬水盛、馬王梅桂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