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嘉偉
周俊璋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74號),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何嘉偉、周俊璋犯偽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何嘉偉、周俊璋(所犯強盜案件,分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明知渠 等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凌晨4時39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與宏德街口,強盜 林瓊烈 財物之犯行,事前係由 凃瑋 倫在林瓊烈經常前往之雲林縣○○市○○○路○段○○○號「小娘娘護膚店」附近某處之賭場(下稱本案賭場)內賭博充當內應,藉以觀察林瓊烈賭博之輸贏情況,並將林瓊烈進出賭場之行蹤伺機通報何嘉偉,事後凃 瑋倫 亦分得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報酬, 凃瑋倫 與何嘉偉、周俊璋就上開共同強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詎何嘉偉及周俊璋為使凃瑋倫脫免罪責,基於偽證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何嘉偉於:
⒈107年1月12日下午4時27分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第
8偵查庭,就凃瑋倫共同涉犯強盜案件訊問程序中,經檢察官告以證人之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命其朗讀結文後,就凃瑋倫是否於102年6月19日凌晨3時至4時許,在本案賭場內賭博充當內應,藉以觀察林瓊烈賭博之輸贏情況,並將林瓊烈進出賭場之行蹤伺機通報何嘉偉之事實,而有無涉犯強盜罪嫌與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內容,足以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起訴書漏載此部分事實,因與起訴事實為單純一罪關係,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請求併予審理)。
⒉107年12月3日下午3時43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
審理107年度訴字第539號,就凃瑋倫共同涉犯強盜案件出庭為證人,經審判長告以證人之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命其朗讀結文後,就凃瑋倫是否於102年6月19日凌晨3時至4時許,在本案賭場內賭博充當內應,藉以觀察林瓊烈賭博之輸贏情況,並將林瓊烈進出賭場之行蹤伺機通報何嘉偉之事實,而有無涉犯強盜罪嫌與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內容,足以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
㈡周俊璋於107年12月3日下午4時42分許,本院刑事第四法
庭公開審理107年度訴字第539號,就凃瑋倫共同涉犯強盜案件出庭為證人,經審判長告以證人之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命其朗讀結文後,就凃瑋倫是否於102年6月19日凌晨3時至4時許,在本案賭場內賭博充當內應,藉以觀察林瓊烈賭博之輸贏情況,並將林瓊烈進出賭場之行蹤伺機通報何嘉偉之事實,而有無涉犯強盜罪嫌與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如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內容,足以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2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
2人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2人所犯法條均為「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被告2人願受科刑之範圍均為「有期徒刑4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8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法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宥棠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少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被告2人偽證內容┌──┬────────────┬────────────┬────┐│編號│交互詰問之內容│虛偽陳述之內容│出處│├──┴────────────┴────────────┴────┤│被告何嘉偉於107年1月12日偵查中之證述│├──┬────────────┬────────────┬────┤│1│檢察官問:│①真的不是。│本院卷第│││①不是凃瑋倫跟你說林瓊烈│②真的不是。│57頁至第│││去賭場有帶大筆現金,提│③那是我自己講的,我也沒│59頁│││議可以搶林瓊烈?│分他錢。││││②為何你在警詢說是凃瑋倫│││││提議的?│││││③為何你警詢說凃瑋倫有分│││││到15萬?│││├──┴────────────┴────────────┴────┤│被告何嘉偉於107年12月3日審判中之證述│├──┬────────────┬────────────┬────┤│2│檢察官問:│①他是傳說人家要跟我要錢│他卷第17│││①在車上等的時候,凃瑋倫│。│2頁、第│││是有傳什麼訊息給你?│②傳line。│173頁│││②你說你在車上的時候,他│③說賭場要跟我要錢。││││打電話還是傳line?│④應該是裡面的人叫他找我││││③傳什麼訊息?│的吧,因為跟我要,打給││││④凃瑋倫為何要傳這個訊息│我,我都沒接。││││?│⑤賭場裡的人打電話要跟我││││⑤誰打給沒接?│要錢,我都不接。││├──┼────────────┼────────────┼────┤│3│檢察官問:│①我就一直打電話給他。│他卷第17│││①在斗六賭場附近的時候,│②在加油站。│6頁、第│││那天凃瑋倫是否有過來你│③我下去跟他講。│177頁│││們車子那邊?│④我問他賭場的人一直要是││││②所以他有過來是不是?│在要什麼,問凃瑋倫賭的││││③他過來你們車子那邊是跟│好不好。││││你們講什麼?│⑤他說還好。││││④他講什麼?│⑥我打給他的,叫他出來。││││⑤他怎麼說?│⑦問他賭場一直要錢,能不││││⑥你說凃瑋倫會過去你車那│能幫我安撫一下。││││邊,是誰聯絡誰叫他過來│⑧問凃瑋倫賭的好不好。││││?他為何要到你車子那邊│⑨這樣而已。││││?│││││⑦你叫他過來的目的為何?│││││⑧然後呢?│││││⑨然後呢?│││├──┼────────────┼────────────┼────┤│4│檢察官問:│①我叫他拿去賭場還給他們│他卷第18│││①後來你說凃瑋倫有去八德│,好像拿10幾萬元,忘記│1頁│││路101大樓租屋處跟你拿│了。││││15萬元是不是?│②好像沒有20萬元,因為我││││②(提示104年度他字第6│裡面也沒欠那麼多。││││號卷第2頁)103年12月│③10萬元還多少,我也忘記││││18日何嘉偉警詢筆錄)之│了,我叫他幫我拿去賭場││││前講是給他20萬元是不是│還人家。││││?│││││③不然你是給他多少?│││├──┼────────────┼────────────┼────┤│5│辯護人問:你為何會叫凃瑋│我問他賭場討錢一直一直討│他卷第18│││倫出來?│,問他賭的好不好。│6頁、第│││││187頁│├──┼────────────┼────────────┼────┤│6│辯護人問:│①他問我要怎麼處理,我有│他卷第19│││①你跟周俊璋有無講到怎麼│跟他講。│4頁、第│││說具體的內容?有無討論│②你就照這樣講就好。│195頁│││過?│③為了逼他(凃瑋倫)出來││││②講什麼?│算是他也有這樣。││││③照這樣是如何?│④因為當初我要說服周俊璋││││④你只是大約說凃瑋倫也有│參加的時候,就是說凃瑋││││這樣就好了,還是如何?│倫有配合我,其實他沒有││││⑤所以你才會跟他講說凃瑋│。││││倫?│⑤是。││││⑥你一開始去找周俊璋說這│⑥是。││││件案件的時間點,回到案│⑦我去找周俊璋問他要不要││││發前,一開始你去找周俊│拚,他跟我說好,他問我││││璋參加這案子的時候,你│有沒有配合,那時候我為││││就有跟周俊璋講說裡面就│了要說服他,我當然跟他││││有接應的人,那個人就是│說有。││││凃瑋倫,那時候你叫 凃聰 │⑧實際上沒有。││││明是嗎?│││││⑦你是怎麼講的能再講一遍│││││嗎?│││││⑧但是實際上?│││├──┼────────────┼────────────┼────┤│7│審判長問:│①因為那時我要說服周俊璋│他卷第19│││①你何必一開始就騙說是凃│配合我參加。│7頁│││瑋倫?│②當時是想要逼他出來。││││②你去警察局做筆錄說是凃│③是,那時我沒想那麼多。││││瑋倫,你為何要在警察局│││││做那些筆錄?│││││③所以你是承認那時候是誣│││││告凃瑋倫是不是?│││├──┼────────────┼────────────┼────┤│8│審判長問:│①我拿手機比這樣。│他卷第20│││①檢察官問他(周俊璋)說│②我有跟他多要15萬元。│0頁│││「你是否有看到凃瑋倫用│③跟周俊璋。││││line傳訊息給何嘉偉說要│④我沒給別人。││││分錢?」因為何嘉偉說要│⑤我拿去賭場還。││││證明剩下就是要給他(指│⑥我當下一定要這樣講。││││凃瑋倫)的,不是要私吞│││││的。為何他(周俊璋)要│││││這樣講?│││││②比什麼?│││││③跟誰多要15萬元?│││││④你要給誰?│││││⑤你給別人?│││││⑥他怎麼說這樣?他說line│││││裡面的訊息,你要證明這│││││筆錢是要給凃瑋倫的,不│││││是你要私吞的?│││├──┴────────────┴────────────┴────┤│被告周俊璋於107年12月3日審判中之證述│├──┬────────────┬────────────┬────┤│9│檢察官問:│①我不知道,因為我都是聽│他卷第21│││①你們去模擬那一次的時候│何嘉偉跟我講。│1頁、第│││,沒有真正下手是為什麼│②沒有。│212頁│││?│③我是沒看到。││││②前幾天在模擬的時候,凃│④我沒有看到。││││瑋倫是否走到你們車子那│⑤看得到。││││邊?│⑥不是。││││③凃瑋倫有無過去你們那邊│⑦事實是何嘉偉叫我這樣講││││跟你們講什麼?還是跟何│的。││││嘉偉講什麼?│⑧我沒看到。││││④行搶錢前幾天的時候,你│⑨全部是何嘉偉跟我講。││││們去現場的時候,你有看│││││到凃瑋倫過來你們車子那│││││邊嗎?│││││⑤(提示104年1月6日周│││││俊璋偵訊筆錄)你看的到│││││102年6月19日行搶錢有│││││無規劃過那個問題嗎?│││││⑥你的回答說在行搶前大概│││││3、4天我們也有去同一│││││個賭場,也是像剛才說的│││││模式,凃瑋倫就跑出來站│││││在車子旁邊說林瓊烈的錢│││││輸光了,我們就走了,當│││││時事實是這樣嗎?│││││⑦不然是如何?│││││⑧再問你一次,所以再行搶│││││前幾天的時候,你們去現│││││場的時候,凃瑋倫跑出來│││││的時候,你看到他的情況│││││是如何?│││││⑨沒看到是什麼意思?│││├──┼────────────┼────────────┼────┤│10│檢察官問:│①我不知道,我去都是聽何│他卷第21│││①總會有個原因?不下手,│嘉偉的。│5頁、第│││為何要離開?在那邊等,│②沒有,我沒看到。│216頁│││然後不下手,為何?│③我沒有看到。││││②所以你的意思是在去模擬│④對,沒有。││││,沒有下手的那一次的時│⑤對。││││候,凃瑋倫有無到你們車│⑥沒有。││││子那邊?│⑦對。││││③你的意思是不記得了,還│⑧我沒看到。││││是他沒有到你們車子那邊│││││?│││││④沒有看到是什麼意思?他│││││沒有過去?│││││⑤凃瑋倫沒有到你們車子那│││││邊?│││││⑥也沒看到凃瑋倫到你們車│││││子那邊講什麼話或之類的│││││?│││││⑦你的意思是他沒有過去就│││││對了?│││││⑧都沒看到他?│││├──┼────────────┼────────────┼────┤│11│檢察官問:│①我不知道。│他卷第21│││①所以那個時候凃瑋倫是否│②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傳訊息│7頁、21│││有傳訊息給何嘉偉?│。│8頁│││②跟他說要分這個錢?│③沒有。││││③他都沒有給你看訊息嗎?│④我不知道。││││④後來有無給?│││├──┼────────────┼────────────┼────┤│12│審判長問:│①是。│他卷第22│││①你剛剛的意思是因為你聽│②是,因為那是何嘉偉叫我│3頁至第│││到何嘉偉的建議,所以你│這樣講。│225頁│││去警察局跟檢察官作偽證│③因為我都是聽何嘉偉跟我││││要誣告凃瑋倫嗎?│講的。││││②你那時候故意說假話是嗎│││││?│││││③你說用line通知,還有分│││││15萬元給凃瑋倫,所以是│││││什麼原因?│││├──┼────────────┼────────────┼────┤│13│審判長問:│我沒看到。│他卷第22│││剛才檢察官有問你,何嘉偉││8頁│││說第一天凃瑋倫有出來,許│││││ 俊涵 也說有出來,只有你沒│││││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