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
00歲民統一編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為外國籍人士,在台無固定居住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逃亡之虞及第10
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7月1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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