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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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4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1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