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N
在台無住居選任辯護人 陳祖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0000000000000RISHNAN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