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99號、106年度執字第8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陳國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5年度毒偵字第262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625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466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3日│105年11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5年度毒偵字第376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4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85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1日│106年4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71號│106年度訴字第315號││決├────┼───────────┼───────────┤││判決確定│106年2月2日│106年4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335號(編號1-3定刑2年│││││,106年執更第1291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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