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800號債權人 黎光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佳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自民國106年7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㈡請求金額新臺幣141,864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修車釋明文件影本(如發票、收據)。
㈢提出ABX-9168牌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