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溪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溪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溪圳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新北○○○○○○○○○函稱本件失蹤人張溪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01年10月20日即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9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張溪圳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張溪圳經戶政單位於101年10月22日註記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至今仍行方不明,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3年9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溪圳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張溪圳為滿80歲以上之人,自101年10月20日失蹤,計至104年10月20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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