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5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共犯 陳奕全 尚未到案,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6月1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㈠被告已將案情交代清楚,並無直接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知悉包裹內為K他命,又陳奕全尚未到案,但被告與陳奕全立場完全對立,無從串供,又被告母親曾患有子宮頸癌,須追蹤檢查,平時均由被告陪同前往,且被告兄長亦有心臟病,且家中尚有年僅4歲之小妹要照顧,僅靠被告母親薪水,支付房租後薪水所剩無多,需要被告與母親分攤家計。㈡從監聽譯文可得知被告係受陳奕全委託代收包裹,在譯文中均未提到購買毒品之事,反而陳奕全與大陸男子「 高霖 」之通聯中,不斷提到交易價格及購買數量之內容,且寄送地址亦係陳奕全與該男子討論要分址寄送,顯見被告僅係遭利用之人頭,此外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曾參與謀議、出資或知悉該包裹內容,被告已將案情交代清楚,實無與陳奕全串供之可能,爰聲請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
三、經查,被告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共犯陳奕全尚未到案,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而本案尚在審理中,且於準備程序中亦排定審判期日時欲詰問證人陳奕全,在證人陳奕全尚未經本院傳喚到案為證前,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亦有羈押及禁見之必要,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尹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