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素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7,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8,92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