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坤良
葉泳池 潘義雄 鄒淑惠 徐瑞廷 侯秋霞 邱永盛黃秀艮 沈進華汝穎明肇 張清忠 陳秀珠 鍾坤昌 鍾坤憲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景櫻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3,471元【按上訴人主張其債權存在而得於分配表中獲分配之總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朱家寬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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