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 王冠博 被告 連順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林佩倫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 王冠博 被告 連順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