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3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政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3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政儀│其中新台幣8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89458││,000元整,自│││││元││民國94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002│新臺幣│陳政儀│其中新台幣7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83105││,026元自民國││15│││元││94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政儀│自民國94年08│││││83105││月30日起至民│││││元││國104年8月31│││││││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300│││││││元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台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台│││││││幣4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