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 許育萍 被告 王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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