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3號聲請人 江洲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伯威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返還擔保金之相對人伯威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
司業於民國102年1月1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訴訟終結後,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