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500號債權人杜 昱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金汝 、 楊燿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載明玖拾萬元,惟依台端提出之借據,借款金額記載為玖拾元,若有其他債權證明之文件,請一併提出)
二、釋明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按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而依狀附借據,債務人二人為共同借款人,並無明示負連帶責任之記載,如聲請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蔡金汝(Z000000000)、楊燿隆(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