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陳 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姓名。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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