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 王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貴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 王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貴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