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丑○○
      辛○○
      戊○○
      丙○○
      丁○○
      壬○○
      甲○○○
      己○○
      庚○○
      子○○
      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財產查詢清單、95年度
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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