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丑○○
辛○○
戊○○
丙○○
丁○○
壬○○
甲○○○
己○○
庚○○
子○○
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財產查詢清單、95年度
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