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調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調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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