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家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家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卓家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3.04.14│102.08.26│100年8、9月間某日至│││││103.04.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1690號│偵字第114號│1121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43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0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57號││││││││├────┼──────────┼───────────┼───────────┤││判決日期│103.09.25│104.05.04│104.06.25│││││││├───┼────┼──────────┼───────────┼───────────┤│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43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0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57號││││││││├────┼──────────┼───────────┼───────────┤││判決確定│103.10.20│104.05.25│104.07.1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字第2375號(編號1至2│第2375號(編號1至2定應│11186號(分監105.9.4至│││定應執行刑1年7月,分│執行刑1年7月,分監104.│107.9.3)│││監104.2.4至105.9.3)│2.4至1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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