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612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俊霖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中○○○○○○○○)
選任辯護人 林富豪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521、2384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24、608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137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上訴人即被告邱俊霖(下稱被告)於本院言明僅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3所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足憑(本院卷第132-133、141頁),依前述說明,上開上訴部分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貳、上訴理由的論斷:
一、被告上訴意旨:
被告坦承犯行,因為之前臺中市興中街發生火災,被告沒有地方住,生活陷於困難,已經成街友,為了生存去做了竊盜行為,是為溫飽,犯罪所得大概約新臺幣幾千元,就只是希望可以生存下來,被告會幫助身邊的街友,不是特別惡性才去偷,而是為了經濟的因素,請從輕量刑。累犯的部分,不能僅以前科表就認定被告有重大惡性跟犯罪反應力薄弱,且累犯部分於刑法第57條量刑時已經考量,若再依累犯加重,有重覆評價的問題,原判決量刑過重等語。
二、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不當或違法。原審量刑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搶奪、偽造文書、竊盜、詐欺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足認其素行尚非良好;此次復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個人所需,為滿足私慾而竊盜他人財物,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不可取;且犯後對竊盜犯行坦認,迄未能取得各該告訴人諒解,兼衡其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復考量其自述職業、學歷、家庭經濟及生活、領有中低收戶證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並說明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各罪,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因由,已詳細敘述理由。準此,原判決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而為量刑,兼顧對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或有所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原判決量刑均無不當或違法,縱仍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原審量刑有何違誤。
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指如不問被告成立累犯之前案情節,是否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所指因素,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並非前後所犯之罪的罪質不同,即不適用累犯規定。而累犯之加重,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要與前後所犯各罪類型、罪名是否相同或罪質是否相當,無何必然之關連。查,原審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已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記載,並於審理時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一情,有上開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原審審判筆錄足憑(原審1521號卷第7-10、179-181頁,原審2384號卷第7-10頁),另原判決已敘明被告所犯前案之罪,符合累犯規定之要件,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如何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記明其裁量理由,依所犯情節,無因累犯加重其刑,致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或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且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難認有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況且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說明僅審酌被告前有搶奪、偽造文書、竊盜、詐欺前科之素行,對於構成累犯部分則不予重複評價,詳如前述,足認被告上訴指稱原審量刑有重複評價云云,顯無理由。準此,被告上訴指摘原審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當,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量刑過重云云,係對原判決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及對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無關之事項,再事爭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