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唐申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299號),於103年1月2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原審判決書於102年12月23日送達被告,有原審送達證書可證,計算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4日,其上訴期間於103年1月6日期滿,再經過20日即103年1月26日)即103年1月2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