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35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
徐紹維 律師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甲證17」(本院卷二第173至217頁)之清晰影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