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4號(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月至同年6月24日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817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34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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