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文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 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文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7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