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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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0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6日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李嘉慧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洪忠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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