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原告 謝文櫻 均不詳
謝文方 王亞瓏 高慕茵 高慕恩 高忠成 訴訟代理人 凌明芳 上列原告謝文櫻等與被告 謝偉成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陸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一、補正原告謝文櫻、謝文方、王亞瓏之國外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原告謝文櫻、謝文方、王亞瓏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 謝新雄 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
二、補正原告高慕茵、高慕恩、高忠成之國外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原告高慕茵、高慕恩、高忠成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 謝文黛 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
三、提出被授權人 謝文倩 已受原告謝文櫻、謝文方、王亞瓏合法授權之證據資料(經駐外機構認證之文書)。
四、提出訴訟代理人凌明芳已受原告謝文櫻、謝文方、王亞瓏、高慕茵、高慕恩、高忠成等6人合法訴訟代理之證據資料(經駐外機構認證之文書)。
五、提出原告謝文櫻、謝文方、王亞瓏、高慕茵、高慕恩、高忠成等6人就系爭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