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祥宇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936、19562、1962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0587號、110年度偵字第669、1308、1413、3778、5607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祥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