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李志耕 被告 吳秋珠 (已死亡)承受訴訟人 林柏諺
林琬儒 林婉淇 上列原告因被告吳秋珠(及 王永慶 、 張俊彥 )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被告吳秋珠部分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秋珠所涉詐欺,因其已經死亡,業經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04號判決諭知不受理,本院雖依職權命其繼承人全體即林柏諺、林琬儒、林婉淇承受訴訟,但依上規定,原告之訴與被告吳秋珠有關之請求暨其假執行之聲請,仍應駁回,並判決如主文(;至於被告王永慶、張俊彥則另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