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92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被告 蔡宜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66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6,667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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