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調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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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671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相對人 廖東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