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桃簡字第2762號上訴人 李懿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 李孟君 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
5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第362條前段、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孟君已滿20歲為成年人,從而本件上訴人李懿聖已非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又非本詐欺案件之當事人,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人李懿聖既非當事人,又非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無上訴權,所提起之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逕以裁定駁回之。至於被告李孟君本人已依法提起上訴,本院另將檢卷送請管轄之第二審審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