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訴字第166號原告 楊松麟
賴孟惠 陳塏筑 洪東陽 賴明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李思怡 律師被告資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洪東陽。
三、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總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楊松麟、賴孟惠、陳塏筑、洪東陽新臺幣(下同)6萬4,143元、15萬4,281元、17萬2,005元、84萬3,900元,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楊松麟、賴孟惠、陳塏筑、洪東陽;嗣具狀追加賴明賜為原告(見本院卷第111頁),並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具狀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見本院卷第217至235頁),核其追加賴明賜為原告與原起訴主張被告歇業資遣所有員工之基礎事實同一,就聲明金額之變更則屬減縮訴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自附表「任職起日」欄所示日期起受僱於被告,月平均工資如附表所示。被告於111年2月16日預告於同年月28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迄未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積欠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亦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洪東陽,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原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被告111年2月16日公告、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賴孟惠、陳塏筑、洪東陽薪資條、被告110年本勞未休特休明細表、原告楊松麟、賴明賜存摺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81頁、第129至133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上情為真。兩造勞動契約既經被告於111年2月16日預告於同年月28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且被告迄未給付原告洪東陽111年1月至2月薪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明書予伊,依民法第486條前段、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9條、第22條第2項、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等規定,以原告月平均工資及任職年資計算,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洪東陽。被告迄未給付,則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總額」欄所示金額及依附表「利息起算日」欄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洪東陽,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淑願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原告任職起日月平均工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積欠工資特休未休工資總額利息起算日1楊松麟108.03.1129,74244,0187,931(預告8日)089252,84144,018元:111.03.318,823元:111.03.012賴孟惠104.03.0632,033111,79519,220(預告18日)011,414142,429111,795元:111.03.3130,634元:111.03.013陳塏筑103.03.2730,826122,07118,496(預告18日)019,725160,292122,071元:111.03.3138,221元:111.03.014洪東陽94.05.3187,000522,00052,200(預告18日)174,00060,900809,100522,000元:111.03.31287,100元:111.03.015賴明賜97.08.0147,559285,35428,535(預告18日)059,290373,179285,354元:111.03.3187,825元:1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