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指定辯護人孫嘉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A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0000000000-A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訊問後,固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惟依證人即被害人代號0000000000號(00年00月0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指證歷歷,並有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及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精神科心理衡鑑報告單、診斷證明書各1紙,足信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及同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被告經本院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自103年4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年7月15日延長羈押2月,現為本院羈押中。
二、茲本院已於103年5月22日終結準備程序,並即將進入審理程序,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惟因被告仍否認全部被訴強制性交之犯行,是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9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後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房柏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