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
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陸壹肆玖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6602號、99年度毒偵字第27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6149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綦詳;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
1包(驗後淨重0.6149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8年9月21日航藥鑑字第0984744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6602號偵查卷第41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