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145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 律師被告癸○○
子○○ 吳振碩 原名丁○○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己○○
號1樓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壬○○○○
張凱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補充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及事實欄中關於「被告丙○○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七一四之一地號土地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七一五地號土地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