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馬子程 債務人 鑫杰 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 偉傑 債務人 賴偉傑 債務人 賴俐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鑫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2年06月17日,邀相對人賴偉傑、賴俐伶等連帶保證人並簽立保證書及授信契約書,連帶保證相對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於保證書第一條所負之債務範圍內以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整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後相對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19日邀相
對人賴偉傑及賴俐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共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0元,目前借款餘額7,363,596元,並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則如附表分別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12%及2.22%計付(目前為3.50%及3.60%),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
七、八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前開債務借款尚未到期,利息繳納至民國103年03
月止,依據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五款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情事時,視為提前到期,相對人共計尚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欄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四)、前開債務到期後,聲請人即以電話方式屢次催討並寄
發催告函予相對人,豈料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履約,顯見相對人等已無償還債務能力及意願。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俐伶、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552269│偉傑、鑫杰│3月19日起││五│││9元│塑膠有限公│││││││司││││├──┼───┼─────┼──────┼──────┼───────┤│002│新臺幣│賴俐伶、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84089│偉傑、鑫杰│3月19日起││六│││7元│塑膠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俐伶、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2269│偉傑、鑫杰│4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塑膠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賴俐伶、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4089│偉傑、鑫杰│4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塑膠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