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自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自字第65號自訴人 唐元古 被告 高華柱 國防部長
吳敦義 行政院前院長 馬英九 總統 黃珮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治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周志榮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王朝枝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 黃世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上列被告等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書」(即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亦明。
三、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等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是本院先於民國101年7月19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26日送達於自訴人於自訴狀上所記載之地址,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故送達於同日發生效力,惟自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程序上之欠缺,是其提起本件自訴顯不合法,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