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周瑞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周瑞雄於民國92年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月2日起至99年1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7月27日止累計250,795元未給付,其中94,327元為本金;156,38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瑞雄│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4,327元││7月2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