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予欣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0、11、12、13、14、15、16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將現款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全體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3、4、5、6、7、8、9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所陳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㈠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編號10、1
1、12、13、14、15、16所示之保單,截至民國110年9月3日分別有如其附表所示之保單解約金,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陳報狀及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8日台新人壽字第1100000681號函附卷可稽。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及於本件清算程序裁定開始前二年內之保單借款4,000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0、11、12、13、14、15、16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㈡另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機車,因年代久遠,已無殘值;附表編號2、3、4、5、6、7、8、9之存款部分,因不敷清償手續費或扣除手續費後殘值無幾,顯無變價實益,爰不予變價,應返還債務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11月18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81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財產所有人:陳予欣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物品所在地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備註1機車(車號730-DFL)1輛西元2008年6月出廠2第一銀行存款269元3第一銀行存款92元4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39元5合作金庫銀行存款842元6彰化銀行存款1794元7國泰世華銀行存款45元8中國信託銀行存款21元9華泰銀行存款809元10富邦人壽安泰新限期繳費終身壽險解約金(保單號碼:E221525787-02)6780元預估至110年9月3日止。11富邦人壽富邦終身還本壽險解約金(保單號碼:E221525787-04)32089元預估至110年9月3日止。12富邦人壽富邦終身還本壽險解約金(保單號碼:E221525787-05)24723元預估至110年9月3日止。13台新人壽終身壽險解約金(保單號碼:1030018680)13360元預估至110年9月3日止。14台新人壽終身壽險保費分階型解約金(保單號碼:1090057290)39917元預估至110年9月3日止。15台新人壽年金給付型養老壽險解約金(保單號碼:1090073570)13050元預估至110年9月3日止。16台新人壽終身壽險解約金(保單號碼:3021114090)32134元預估至110年9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