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乙○○自訴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自字第六六號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三號被告甲○○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就被告甲○○被訴詐欺部分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陳芃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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