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原告丙○○相對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及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陸仟陸佰貳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促字第
276號裁定、本院金城簡易庭93年度城簡字第25號判決確定及93年度裁全字第22號與93年度執全字第11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成在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支付命令費用│1,000││├───────┼──────────┼───────────┤│第一審裁判費│2,650││├───────┼──────────┼───────────┤│假扣押費用│1,000││├───────┼──────────┼───────────┤│強制執行費用│2,000││├───────┼──────────┼───────────┤│共計│6,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