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71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199號被告甲○○、乙○○、丙○○賭博罪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資新台幣(下同)5,200元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暨犯罪所得之物,為此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40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乙○○、丙○○等人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月17日以99年度偵字第7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卷宗可稽。又本件扣案之賭資5,200元,業經被告等人供 承乃渠 等所有,而供賭博所用暨所得之物乙情,亦據被告等人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本院核閱卷證資料後認屬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